安徽珺研新材料有限公司网上公开信息一览表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安徽珺研新材料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浦和示范区通江大道666号
联系人
王涛
项目名称
安徽珺研新材料有限公司汽车用粘胶带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
安徽珺研新材料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新材料技术研发,汽车零部件制造,配件制造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28日,公司坐落在安徽省,详细地址为: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浦和示范区通江大道18号;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安徽珺研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信用代码/税号为91340523MA2WJYMU1E,法人是杨飞,注册资本为5000.000000万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制造;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线、电缆经营;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参与项目人员名单
陈家文、管丽、徐仪、计利
现场调查人员及时间
计利、徐仪,2024.8.7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陪同人
现场采样人员及时间
管丽、陈家文、徐仪,2024.8.8、9、12;2024.12.7
实验室检测人员及时间
张国庆,2024.9.6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氨、噪声、高温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氨:经现场采样和检测,各岗位接触的氨浓度均符合作业场空气中40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要求和峰接触浓度的要求。
2、噪声:经现场检测,建设项目的半成品包装岗位、收卷岗位接触的噪声不符合40h等效声级的要求,其他岗位噪声均符合40h等效声级的要求。
超标原因:半成品包装岗位靠近分切设备且半成品包装机设备运行本身就存在噪声,噪声作业环境导致岗位噪声接触水平超标;收卷设备自身噪声较大,收卷过程中胶带和设备的摩擦声音大导致超标。
3、高温:经现场检测,各岗位接触高温指数符合作业场所WBGT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评价结论及建议
评价结论:建设项目满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0号)第二十二条验收条件的要求。该项目当前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从职业病防治角度出发,本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有效。因此,可进行竣工验收;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存在问题及建议
:
(1)建设单位未与医院签订相关协议,建设单位应与附近有救援条件的医疗单位签订救援协议并购买担架放在车间办公室内。
(2)建设单位在满足工艺和产品要求的情况下寻找无毒乳胶代替浓缩高氨乳胶。
(3)建设单位防噪耳塞应购买NNR值耳塞代替SNR值耳塞,因为SNR是按照国际标准ISO 4969-2检测的单值降噪值; NRR是按照美国标准ANSI S3.19-1974标准检测的单值降噪值。SNR(Single Number Reduction)单值噪音减少率通过对HML三频噪音的减弱程度来评价听力防护产品抗噪音性能的标准NRR(noise reduction rating) 降低噪声评价数是作业环境噪声的C声级与护耳器佩戴者在该作业环境下暴露噪声的A声级之差值,相比来讲,同一种耳塞的SNR会比NRR高3分贝左右。因此,本次控评报告建议企业购置NNR型号耳塞。
(4)建设单位应给收卷工、复卷工、包装工(半成品包装)、分切、叉车岗位发放耳塞降噪值可有效防护的耳塞,建设单位根据第六章节实际发放情况来看,部分岗位存在噪声防护过当的情况,本次评价建议建设单位给收卷、分切工、叉车岗位发放NNR:17dB的耳塞,给收卷工发放NNR:25的防噪耳塞,半成品包装工发放NNR:27的防噪耳塞。
(5)建设单位应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按照工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对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开展上岗前(对新入职人员安排该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岗前体检)、在岗期间(在岗期间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进行岗中体检)、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离职前对该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离岗体检),对复查人员及时安排复查,对职业禁忌证人员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6)建议建设单位于2025年定期检测增加高温检测项目,于明年高温季来临前(6月份前后)对38#包装岗、锅炉岗、检修岗等接触高温热源的人员进行高温职业健康体检。
(7)建设单位应完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的执行落实,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考核,加强对劳动者的教育培训及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完善职业健康档案管理等。
(8)在与员工签订的合同中增加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各岗位针对岗位特性要进行培训,制胶、PVC涂布岗位的相关岗位一定要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并进行演练,并保存演练、照片等影像资料,并与医疗机构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根据演练结果和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9)建设单位应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作业人员实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并结合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各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针对复查人员及时安排复查,对职业禁忌证人员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由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年龄较高,并且现场存在未佩戴个体防护用品、自愿放弃体检等现象,建议加强培训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增强防护意识,同时督促进行其他身体保健工作。
(10)根据《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7〕86 号):建设单位在组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要按照工作流程编写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1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12)由于本项目班制生产问题,本次报告提出劳动时间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内容改善人员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占比,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或者应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因建设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建设单位应加强劳动者工作时间控制,尽量将工作安排在合理区间。
(13)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防护用品的发放需由职工亲自领取签字,给职工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防护用品的正常防护效果。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应监督操作工人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例如防护手套、防噪耳塞、护目镜、防护服穿戴等。
(14)建设单位应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作业人员实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并结合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各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针对复查人员及时安排复查,对职业禁忌证人员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由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年龄较高,并且现场存在未佩戴个体防护用品、自愿放弃体检等现象,建议加强培训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增强防护意识,同时督促进行其他身体保健工作。建设项目在以后的运行当中,针对新上岗员工,应根据运行岗位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应齐全。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认为该《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结论为“通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通过竣工验收。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