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顺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网上公开信息一览表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安徽顺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秦河路88号(恒晟智能制造产业园)
联系人
刘鹏
项目名称
安徽顺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
项目简介
安徽顺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23年08月10日,公司坐落在安徽省,详细地址为: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秦河路88号(恒晟智能制造产业园);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安徽顺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信用代码/税号为91340521MA8QTXLQX1,法人是田成文,注册资本为1000.000000万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零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集装箱租赁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模具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模具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销售;专业设计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参与项目人员名单
管丽、徐仪\计利
现场调查人员及时间
计利、徐仪,2024.8.6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陪同人
现场采样人员及时间
管丽、徐仪,2024年8.13
实验室检测人员及时间
/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噪声、粉尘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粉尘(总尘):经现场采样和检测,破碎岗位接触其他粉尘浓度符合工作场所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要求,符合峰接触浓度接触限值的要求。
(2)噪声:经现场检测,破碎岗位接触噪声强度超标,其他岗位能符合作业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dB(A)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建议
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五)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六)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七)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八)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九)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2、根据现场检测,该项目破碎房噪声的40h等效声级超过 85dB,属于噪声超标,建议佩戴耳塞并减少其作业时间或采取轮岗制的作业方式,合理安排劳动和休息,以降低这些岗位噪声接触水平进行防护;同时,用人单位应定期对接触噪声(40h 等效声级≥80dB(A))的工人进行健康体检,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3、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作业现场警示标识设置不全,应在破碎机旁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戴护目镜”“噪声有害”和“戴护耳器”警示标识和指令标识,在噪声>80dB(A)处设置“噪声有害”的警示标识。
4、应加强职工个人健康监护工作,定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安排仓管进行噪声、粉尘在岗项目体检,对注塑工、组装线进行岗前噪声体检。
5、由于本项目班制生产问题,本次定期检测报告提出劳动时间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内容改善人员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占比,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或者应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因建设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建设单位应加强劳动者工作时间控制,尽量将工作安排在合理区间。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