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力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上公开信息一览表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安徽力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理位置
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工业集中区长山路东侧180号
联系人
张夜明
项目名称
安徽力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
项目简介
安徽力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09年03月23日,公司坐落在安徽省,详细地址为: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姑孰镇工业集中区长山路东侧180号;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安徽力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信用代码/税号为913405216868625950,法人是李路,注册资本为6000.000000万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耐火材料生产;耐火材料销售;五金产品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密封件制造;密封件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专用设备修理;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参与项目人员名单
陈家文、管丽、计利、汤雅超、徐仪
现场调查人员及时间
计利、徐仪,2024.5.17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陪同人
现场采样人员及时间
陈家文、管丽、计利,2024年5月21日、6月22日
实验室检测人员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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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噪声、岩棉粉尘、苯酚、甲醛、高温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游离二氧化硅:经现场采样和检测,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未达到矽尘确认值(≥10%) ,因此本次检测粉尘性质确认为岩棉粉尘。
(2)粉尘(总尘):经现场采样和检测,各岗位接触的岩棉粉尘浓度符合工作场所40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峰接触浓度接触限值的要求。
(3)苯酚:经现场采样和检测,K1炉前控制工接触苯酚浓度符合作业场空气中苯酚40小时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要求,各检测点空气中苯酚浓度均符合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要求。
(4)甲醛:经现场采样和检测,K1炉前控制工接触甲醛浓度符合作业场空气中甲醛40小时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要求,各检测点空气中甲醛浓度均符合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要求。
(5)高温:经现场检测,K1炉前控制工接触高温指数符合作业场所WBGT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6)噪声:经现场检测,碎边岗位和K1炉前控制岗位接触的噪声超标,其他各岗位接触噪声强度均符合作业场所噪声40h等效声级dB(A)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建议
1、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五)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六)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七)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八)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九)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2、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作业现场警示标识设置不全,应在碎边机旁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戴护目镜”“噪声有害”和“戴护耳器”警示标识和指令标识,在噪声>80dB(A)处设置“噪声有害”的警示标识。
3、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告知和教育工作,工作时要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同时要定期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损坏,以便及时更换。
4、应加强职工个人健康监护工作,定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安排K1炉前工进行苯酚、甲醛、粉尘、高温项目体检,其他40h等效声级大于80dB(A)的工人进行噪声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
5、酚醛树脂库未安装喷淋洗眼装置。建议在靠近储存酚醛树脂罐附近安装一套喷淋洗眼装置。
6、由于本项目班制生产问题,本次定期检测报告提出劳动时间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内容改善人员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占比,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或者应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因建设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建设单位应加强劳动者工作时间控制,尽量将工作安排在合理区间。
备注